初审编辑:刘进
责任编辑:南祥伟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赵晨光 付洪强 菏泽报道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民法典》,大众网·海报新闻和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律师带你学习《民法典》”栏目,今天推出第八期《物业公司用停电的方式催交物业费合法吗》。
张先生酷爱养鱼,家里养了七条名贵的观赏鱼,需要不停用制氧机往鱼缸内打氧气才能保证鱼儿正常存活。某一天傍晚,张先生回到家发现,家里停电了,制氧机不工作导致他心爱的观赏鱼缺氧全部死掉了。张先生找到物业公司了解停电原因,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其因为拖欠物业费给其断电了,张先生大为恼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观赏鱼死亡的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物业公司会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上述手段来催交物业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这一规定,明确了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暖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所以,如果物业公司为催交物业费,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暖气等措施是违法的,如果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本栏目主讲律师为杜进喜,现任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拥有7年的执业经历,曾获得“牡丹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菏泽市一村一顾问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咨询电话:15865038971。
初审编辑:刘进
责任编辑:南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