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公布6起市场监管典型案例!移送公安机关、警告、罚款...

2022-04-16 13:21: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陶然 朱晴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陶然 通讯员 朱晴 菏泽报道

  菏泽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较高”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精心组织,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4类违法行为,2022年第一季度取得初步成效,近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某五金电料经销经营部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案

  根据群众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五金电料经销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购进包装成卷的无标签电线电缆,加贴其它标签后对外销售。现场查获涉案电线电缆4020卷,假冒标签31270 张。经初核,涉案货值6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该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菏泽开发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发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检查发现,用于辅助口腔治疗的车针未经注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医疗器械;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料门市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案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电料门市监督检查时发现,销售的电线电缆的合格证上标注的“3C”认证标志属于冒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电线电缆,罚款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郓城县某香油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香油坊加工生产的小磨香油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作坊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巨野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10♯车用柴油案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经销的-10♯车用柴油抽样,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1.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成武县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公司管理的电梯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两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该局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王志宁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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