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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骗婚,男子状告民政局

2013-11-13 08:55:00 作者:崔艳红  来源:山东商报
一男子通过相亲认识一女子,两人很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民政局对李建与曹丽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并驳回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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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张兴记者崔艳红)一男子通过相亲认识一女子,两人很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谁料,半年后妻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准备起诉离婚,却发现并无曹丽这个人,原来妻子结婚登记的身份信息是假的,自己的5万元彩礼也一去不返。该男子一怒之下将平阴县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2012年年初,家住平阴的李建通过公司组织的一次相亲活动认识了女孩曹丽,两人感情进展很快,并举行了订亲仪式,李建给女方曹丽彩礼钱、首饰等共计5万元。在2012年5月,就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3年1月曹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询,发现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库中无曹丽的个人信息,曹丽的身份是虚假的。李建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认为民政局存在过错,要求民政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民政局则认为,现在婚姻登记,只要材料齐全,信息对得上,双方亲自过来登记并填写表格,就是合法程序,民政部门并没有过错。
      主审法官田琳认为,李建与曹丽申请结婚登记时出具的证据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与要求,民政局在无从具体判断第三人曹丽提供的身份信息虚假的情况下,经审查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结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结婚登记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法律关系的重大事件,李建作为婚姻登记的一方,理应谨慎核实对方身份,但曹丽在结婚登记时提交了虚假的身份信息,是以欺骗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民政局受理了第三人提交的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属于实体办理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民政局对李建与曹丽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并驳回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原链接:http://60.216.0.164:99/html/2013-11/12/content_848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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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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