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全涛部分犯罪事实 受贿罪:1999年11月,在为某公司购置生产设备的过程中,刘全涛与潘某预谋向常州某公司索要回扣款,并由潘某与该公司董事长谈好按合同价格15%的比例给予回扣,共索取156万元,刘全涛分得80万元。 贪污罪:2001年1月,刘全涛伙同潘某预谋后,趁河南省某集团购买某公司之机,以该公司刚破产、无力偿还常州某公司设备款为由,只付给该公司58万元,尚欠80万元。后潘某以138万元的假汇票存根入账,冲平账目,骗取公款80万元,刘全涛分得40万元。刘全涛在担任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某造纸项目期间,当得知该项目被取消后还存在账外资金,暂存于某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1997年12月、1998年5月、1998年7月三次通过该局原局长将公款共计16万元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刘全涛在担任菏泽市招商局局长期间,2003年5月,擅自安排招商局会计两次将公款共计100万元转入其个人参股的某公司经营使用,同年6月9日归还该局。在担任菏泽市招商局局长兼菏泽国际会展中心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将公款100万元借给其个人参股的某公司经营使用。同年12月3日归还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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