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对个体户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国家只对个体饮食业户,即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饮食摊点等各种饮食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做出规定。《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个体饮食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一)营业执照;(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处罚时依据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公司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及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销售假名牌服装及其他商品。假名牌现在很泛滥,我们工商系统应该加大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力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处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