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检疫人员,既未在生猪屠宰前按照规定进行检疫,也不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检验,只要屠宰户交了检疫费,就直接开出检疫合格证,其渎职行为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了市场。经乐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李素芹拘役四个月。
一封来自外省的公函
2012年2月29日,乐陵市政府接到一封来自河北省东光县政府的公函,内容为该县工商部门查获一批由乐陵流入该地的猪肉,其中含有“沙丁胺醇”成分,属于“瘦肉精”猪肉,请乐陵市政府进行调查。乐陵市政府迅速组织公安、畜牧、工商等部门对该事件进行研判,并成立工作组进行专项调查,很快查清了事件的原委。
这批“瘦肉精”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生产单位一栏中,清楚地载明:山东省乐陵市津乐雅兰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证,津乐雅兰食品有限公司只是将车间租给了一名叫张荫同的生猪屠宰户,含“瘦肉精”成分的猪肉并不是这家企业的产品,而是出自于张荫同之手。
在该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乐陵市检察机关深挖事件背后的渎职行为,最终查明该市畜牧兽医局西段动检分所原所长李素芹在对这批“瘦肉精”猪肉的检验检疫中,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进一步调查还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多次徇私舞弊,在没有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就给熟识的屠宰户开出了检疫合格证明。
车都没下就开合格证
现年45岁的李素芹自2000年起任乐陵市畜牧兽医局西段动检分所所长,是该局老资格的检疫员,负责西段乡和胡家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验检疫工作。
2012年2月27日,屠宰户张荫同给李素芹打来电话,说自己有一批猪肉需要检疫一下。半个小时后,李素芹坐着同事丁少辉的车,来到津乐雅兰食品有限公司门口,看到张荫同早已在那里等候多时。张荫同从2011年开始贩卖猪肉,每次都由李素芹进行检疫,两人颇为熟悉。李素芹摇下车窗一边询问张荫同有关事项,一边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拿到50元检疫费后,李素芹和丁少辉驾车离去。
当天下午,张荫同与合伙人老刘将10头生猪拉到车间内准备屠宰,一名骑摩托的中年男子来到跟前问“要不要药片”,并说“啥药你不用管,反正给猪喂完药片后,屠宰出来的猪肉颜色鲜亮,卖相很好”。听说别的屠宰户也用这种药,张荫同动了心,就把老刘叫到一边商量,二人决定试试。当晚,张荫同将500公斤猪肉运到了河北省东光县出售。
次日一大早,张荫同又给李素芹打电话,称昨天开具的那份检疫合格证明丢失了,已经运走的猪肉无法上市出售,请李素芹帮忙重新开一张。李素芹答复说:“再开一张合格证没问题,不过你还得交一次检疫费。”
张荫同连忙表示没问题。这样,李素芹在上班途中与张荫同见面,又给他开了一张检疫合格证明。
为了完成任务和获取奖金
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李素芹和丁少辉外出检验回到单位已快到下班时间,正准备收拾东西下班时,芦房养鸡场的负责人袁继刚打来电话,说还得出一棚鸡,需要开检疫合格证明。
李素芹说明天再开,袁继刚表示食品公司要货急,反正是同一批鸡,是否可以直接到李素芹办公室开证明。
李素芹同意后,袁继刚到了动检分所,李素芹给后来增加的第二棚鸡开出了5张检疫合格证明,并按每只鸡7分钱的价格收取检疫费861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李素芹当初并没有想到“瘦肉精”猪肉会从自己的手底下流入市场,但她的放任行为却是导致该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检察官认为,李素芹身为畜牧兽医局动检分所的检疫员,不按照规定对动物进行检疫,直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重违反了《动物防疫法》,是严重的渎职行为,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给百姓的餐桌安全埋下了隐患。
据了解,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为辖区8个动检分所按标准配发了检验检疫设备,并要求将这些设备随时放置于动检员工作的车辆上。李素芹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行为。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各动检分所下达了检疫费收取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分所,就不发放奖金;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则按比例拿出一部分钱款进行奖励。据李素芹交代,她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完成任务和获取奖金上,由此放松了对工作的要求。
原标题:“瘦肉精”猪肉从检疫员手底下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