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入实施阶段后,兖州市出现首例精神病患者被强制入院案例。由于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具体操作仍无据可依,这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中“自愿”与“强制”的讨论。讨论的最终目的是让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的救治,不管是尽早将法条细化,还是建立专业的“医疗社工”队伍,为的都是更好地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
□尹彤 刘田 杨超
5月1日,经过27年立法博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终于进入实施阶段。该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一规定被认为将终结“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但是引起了诸多争议。
“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被精神病”是否能有效杜绝?患者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就记者采访所知,目前在精神科医生眼里,法条虽然落地,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亟需实施细则来进行补充。
首例精神病患者被强制入院
近日,兖州市人民法院根据新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患者付某病发打死爷爷的案件公开宣判,决定对付某实施强制医疗。这是今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精神病人犯罪后被决定强制医疗的案件。
去年,22岁的精神病患者付某发病期间将爷爷打死逃跑,被陕西省榆林市警方押解回兖州后,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付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申请后,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付某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让其回归社会,仍存在继续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按规定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此前对此类精神病患者的刑罚并无明确规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提出强制医疗,既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同时也是为了保证病人的合法权益。”兖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宋兆霞解释。
记者了解到,《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最受关注的就是着重提出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一个“强制”,一个“自愿”,看似矛盾,本质都是为了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自愿’是有限制的,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患者存在自杀(自残)风险;第二,患者对他人存在杀人(伤人)风险。这两种情况下,可以对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治疗。”济宁市荣复军人医院医药部杜主任解释,“像付某之前就有过伤人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可以由家人送院的,可以按照‘非自愿入院’处理。”
此外,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何为“自愿”
尚无明确界定
济宁市精神病防治所医务科科长陈宏告诉记者,从《精神卫生法》实施以来,医院照常收治病人,没有太大影响,大部分病人还是在家人的陪同下,或自行前往医院就医。关于强制入院,陈宏表示,一般来说,精神疾病患者大部分能自主支配个人言行,失去理智的危重病人毕竟只是少数,以前也很少出现强制入院的情况。
“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才算是‘自愿’,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据杜主任介绍,《精神卫生法》开始实施以后,医院请来专家为医务人员上课,但因为目前还没有出台实施细则,究竟如何操作,大家还处于观望状态。“我们现在也在按照该法规定,提前做好相关工作。比如正在细化‘知情同意书’。”
据了解,以往精神病人在入院前,会签订“入院同意书”。为了更好地确保患者的知情权,根据《精神卫生法》,医院将会对医疗流程进行梳理,增加患者权益的板块。在与医务人员的交流中记者了解到,之所以采取“自愿”入院,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精神病”情况的出现。而且,以往有些医院为吸收病人,会出现上门接诊的情况,该法律出台后,这类情况将不再允许。
有医疗工作者表示,“自愿”落地很难,这可能会导致很多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另外,对于“威胁他人安全才可强制入院”的说法,也不太认同。“很多病人是否对他人有威胁性表面上是看不出来的,而一旦对他人造成伤害再选择强制入院,难免有事后诸葛的嫌疑。”
宋兆霞认为,新法实施之后,在精神障碍病患实行自愿住院原则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与《精神卫生法》相配套的防范措施,以防精神障碍病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魏鲁宁律师建议,要想真正确保精神病人的权益,政府应该增加财政投入建设一支专业的“医疗社工”队伍,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医疗社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咨询和帮助,使需要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自愿入院治疗。此外,在《精神卫生法》实施的同时,应配套建立完善的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