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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骗取公积金将计入系统 贷款将受限

2013-09-24 11:23:00 作者:喻雯  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18日了解到,济南公积金大厅近期出现了多起提取人在不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有关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记者18日了解到,济南公积金大厅近期出现了多起提取人在不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有关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原标题:济南:市民骗取公积金将计入系统 贷款将受限

      记者18日了解到,济南公积金大厅近期出现了多起提取人在不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有关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对此,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该中心将严格审查提取证明文件和材料,一旦发现制假、造假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把其不法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对其今后提取和贷款进行必要的限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近期,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大厅工作人员发现,多名提取人在不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有关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个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公积金审批;二是中介机构、房地产商或其他组织、个人向职工提供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虚开购房发票等资料,帮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两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查提取证明文件和材料,一旦发现制假、造假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把其不法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对其今后提取和贷款进行必要的限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喻雯)(完)

初审编辑:张蕾
责任编辑: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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