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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配套幼儿园须与新建住宅同步

2013-11-06 15:47:00 作者:李凤仪  来源:齐鲁晚报
5日,记者从菏泽市教育局获悉,新建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本报菏泽11月5日讯(记者 李凤仪) 5日,记者从菏泽市教育局获悉,新建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已建成住宅区要补建、改建或新建幼儿园。

      “目前菏泽幼儿园数量远远达不到适龄儿童需求量,菏泽市现有注册幼儿园1071处,很多小区还没有配备幼儿园。”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将大大缓解菏泽幼儿园资源紧张问题。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将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移交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纳入公办幼儿园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办的幼儿园,当地政府根据办园条件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奖励性补助。

      根据相关规定,在编制城镇住宅开发规划时,须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按照每0.5万-1万人口区域内设一所不少于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个幼儿占地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预留好建设用地。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

      同时,新建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已建成住宅区而未配套幼儿园的,要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已规划而未建设幼儿园的,由主管部门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纠正处理。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规划新建幼儿园用地或邻近幼儿园扩建用地。

      不按合同约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未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或未按规定承担配套建设费用的项目,有关部门可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原链接:http://sjb.qlwb.com.cn/qlwb/content/20131106/ArticelP10002FM.htm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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