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成武一女子使用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黄豆芽无根素”、“催生素”生产黑豆苗10余万斤,销售至县城内菜市场、饭店等处,涉案价值近10万元。近日,成武县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一年,并被处罚金20万元。
今年3月12日,成武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通过摸排,发现位于成武县某居委会的徐某在家中生产“毒豆芽”。民警现场发现大量“无根豆芽水”、“催生素”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并当场扣押“黄豆芽无根素”3300支,“催生素”7斤。随即,徐某被传唤至成武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
据徐某供述,2008年她在济宁市汶上县学习豆苗生产技术,并在此处了解到“无根豆芽水”的销售人陈某。此后徐某不间断购买、使用“无根豆芽水”,在其居住的地方生产黑豆苗。2012年徐某又在生产豆苗时添加了“催生素”。自2011年11月份以来,其使用“无根豆芽水”、“催生素”平均每天生产豆芽约150斤,销售至菜市场、饭店等处,卖的豆芽款近十万元。
近日,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从2008年起使用“黄豆芽无根素”生产黑豆苗。其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份,在自己家中使用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黄豆芽无根素”、“催生素”(含“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纳”)生产黑豆苗10余万斤,销售至县城内菜市场、饭店等处,涉案价值近10万元。
目前,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