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对姚某在高速路未竣工路段私设出口,致使过路司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一案进行了宣判,以犯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4月11日至14日的凌晨,姚某某组织刘某某、刘某等人(另案处理)在牡丹区安兴镇辖区的日东高速与德商高速交界处北行下高速路未竣工路段,采取夜间将石墩路障挪开、简易铺平未竣工路段的的方式,通过联系有关油罐车车主,引领他们的车辆从未竣工的路段下高速路,以此逃避高速通行费,并向车主每次收费200元,致使多名司机逃避交纳高速路通行费15210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姚某某等人将路政部门未竣工的公路路障挪开,对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带来了安全隐患,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他们虽然利用的手段是对未竣工的施工路段路障进行挪移,造成了交通设施的破坏,但其行为目的并不是破坏交通设施,主观上是为了通过这种手段私设出口,收取小费获得非法利益,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按照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姚某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通讯员 张龙锋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