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3月20日讯(记者 张鹏 通讯员 王群)购买车票后乘车途中,所乘车辆发生车祸,造成乘客王某八级伤残。近日,菏泽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客车驾驶员所在的客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264081.3元。
大众网记者从菏泽市开发区法院了解到,2012年9月19日,王某购买车票乘坐菏泽某公司的大客车从菏泽前往苏州,客车途中与停驶在公路南侧的梁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成武大队认定,大客车驾驶人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救治,支付医疗费用50696.1元。经鉴定,王某为八级伤残。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购票乘坐某客运公司经营的旅客运输车辆,与某客运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某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王某受到伤害,是由于某客运公司的驾驶人员在旅途中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王某自身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客运公司应对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菏泽市开发区法院判决某客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26408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