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6月3日讯(记者 张鹏 通讯员 王群)菏泽女子孙某因和丈夫王某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商量离婚事宜时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厮打中,王某将妻子左眼抠出,致使其左眼球被摘除。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菏泽市东明县的王某与孙某为夫妻俩,两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孙某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9月15日上午,法庭传孙某与王某就离婚诉讼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当日下午,孙某给王某打电话商量离婚事宜。期间,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用右手将孙某的左眼抠出,致使其左眼球被摘除,经鉴定系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用手将孙某的左眼抠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王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