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鄄城县城区的陈先生在鄄城城区某酒店用餐时,将两轮电动车停在酒店门口,吃完饭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遂找店家商讨解决事宜,店家认为,他们只给客人提供免费车位,也在门口注明了,车辆如丢失或损坏,他们不负责。就此双方发生了争执,最终,无奈之下陈先生投诉到鄄城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
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去该酒店调查了解情况,经过调查,陈先生所言基本属实。工作人员告诉店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陈先生骑车到酒店就餐,双方构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酒店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其为增强竞争力,实现营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是餐饮服务的延伸。酒店依法应保障消费者因就餐停放在其门前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安全,由于其在安全管理上未能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致使陈先生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在门前设“只提供车位停车,不作保管,遗失自负” 告示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其相应责任。由于陈先生停车时没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加以看管,对于其车辆的丢失,也存在一定过错。经过调解,店家同意赔偿陈先生500元现金,陈先生同意,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