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8月9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牡丹区一男子张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倒车时撞向停在路边的汽车。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4月18日23时30分许,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东方红大街一酒吧门口倒车时,撞在停放在路边的轿车上。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张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19mg∕100ml。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能积极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