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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菏泽物业新规三:物业内容需写入购房合同

2013-08-17 11:19:00 作者:郭豪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很多业主在买房时,缺少对小区物业的了解,导致后来因物业费过高或服务太差产生纠纷。《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望减少物业纠纷问题发生。

    网友在大众社区菏泽论坛对某物业发帖投诉

     

      大众网菏泽8月17日讯(记者 郭 豪)很多业主在买房时,缺少对小区物业的了解,导致后来因物业费过高或服务太差产生纠纷。《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望减少物业纠纷问题发生。

     

      多家售楼处不知道物业具体情况

     

      “买房子时只顾着看房子,售楼人员没有提及物业情况,我也就忘了问,后来觉得物业有点贵,但也没办法,只能接着住。”业主刘先生说。

      据了解,不少业主因物业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上网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由于业主在购房时未提前知晓物业内容造成的。

     

      上午,大众网记者分别向华侨城、牡丹新城和东方名城等几处售楼处致电咨询,售楼处工作人员均只知道小区物业大致的收费情况,对物业服务资质、具体内容等并不通晓。

     

      新规:物业内容需写入购房合同 购房人可提前了解物业

     

      2005年颁布的《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老《办法》未明确需将这些信息告知业主,物业新规对此有所调整。新《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使购买人在购房时就知晓所在小区的物业内容,这样可避免业主在买房后发现物业价格过高或服务太差引起的纠纷。”菏泽市物价局经营服务与房地产价格管理科科长鞠艳静说。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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