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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开发区法院受理首例仲裁前保全案件

2013-08-22 17:59:00 作者:李亚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8月19日,菏泽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名下的一套房屋被查封。记者了解到,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该院受理的首例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案件。

      大众网菏泽8月22日讯(记者 李 亚)8月19日,菏泽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名下的一套房屋被查封。记者了解到,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该院受理的首例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案件。

     

      委托代理发生纠纷,被申请人房屋被查封

     

      据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郭红梅介绍,由于申请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于8月19日向开发区法院提出仲裁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菏泽市帝都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屋进行仲裁前财产保全,并已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立案庭根据上述规定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菏泽市帝都花园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仲裁前保全可依法保障申请人权益

     

      郭红梅告诉记者,仲裁前保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与之前的民诉法规定,除了在申请所在地方面有所变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有效期也从过去的15天延长至30天。

     

      “这是开发区法院受理的受理仲裁前保全案件,可以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有效地保护。市民对这项法律规定了解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郭红梅说。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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