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以单身出行人员为作案目标,分工合作飞车抢夺、抢劫行人首饰及现金,涉案金额价值三万余元。日前,山东菏泽中院对该起飞车抢夺、抢劫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菏泽单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抢劫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抢劫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4月期间,刘某某、张某驾驶一辆红色铃木牌摩托车,窜至单县某银行,尾随被害人祝某某,趁其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面车筐内的现金人民币5600余元;在单县蔡堂镇某村附近,二被告人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公然夺取彭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价值3000余元;在单县龙王庙镇某村附近,二被告人逼停被害人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刘某某下车后公然夺取赵某金项链一条,价值2000余元。在夺取赵某的金项链后,强行将赵某手上所戴金戒指抢走,价值2000余元;在单县蔡堂镇某某村东约100米处,刘某某下车站在被害人陈某某面前,陈某某遂向东跑,刘某某拽住陈某某的头发,致其摔倒,刘某某将陈脖子上的一条价值3900余元的项链抢走;二被告人从某银行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某至单县杨楼镇某村附近,后被害人摔进了路边的沟里,但抓住装有现金的车筐盖不放。二被告人遂按住李某某的手,将李某某电车车篮内装有20000元现金、一张邮政储蓄卡和一张电话卡的布袋抢走。综上,刘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现金、金项链,共计价值10600元;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等手段,劫取被害人戒指、金项链、现金,财物价值共计25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采取暴力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和抢劫罪。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菏泽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刘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公然夺取、暴力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和抢劫罪。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尤其是单身出行的女性、老人,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一旦遭遇抢夺或抢劫,首先要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之后尽快拨打110报警,并尽可能详细地向警方提供嫌疑人信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