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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男子贩运冰毒261.03克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5-06-26 12:00: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鹏
今天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某某等8人贩卖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曹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61.03克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至15年有期徒刑不等。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审判长依法作出宣判

 曹某某等8人接受宣判

  大众网菏泽6月26日讯(记者 张鹏)今天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某某等8人贩卖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曹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61.03克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至15年有期徒刑不等。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菏泽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单独或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共计12次,其中被告人曹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61.03克,被告人孟某贩卖甲基苯丙胺97.1克,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被告人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被告人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91.98克;被告人郭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7.06克,被告人董某贩卖甲基苯丙胺60克,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63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又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孟某、张某、蒋某某、沙某某、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董某某知曹某某、张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孟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董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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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翟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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