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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自负”可免责?律师:物业应据情况担责
2016-07-12 17:58:00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作者:苏龙生

  大众网菏泽7月12日讯(记者 苏龙生)办公楼下的停车场设有“停车落锁,丢车自负”的警示标志,车子丢失后物业该不该负责?近日,菏泽市民晁女士对此提出质疑。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杰称,车主所在公司一旦与物业方签订委托合同,车辆丢失之后,物业应根据车辆是否上锁情况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市民质疑:公司交了物业费 停车场丢车物业不负责?

  市民晁女士是一家保险业公司的业务员,现在开发区某写字楼工作。年初起,晁女士发现公司楼下电动车停车场张贴了 “停车落锁 丢车自负”字样的警示标语。晁女士及同事对此非常不解,公司每月要交纳上千元的物业管理费,难道连最基本的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

  晁女士公司物业管理方为菏泽本地某物业公司,大众网记者就标语内容向物业方进行咨询。该物业工作人员说,张贴此标语的目的是为提高户主的警惕性,并非不负责任,“停车场也设有监控,一般没事。”该负责人说,此处停车场去年曾发生过丢车事件,后来物业方受车主委托,进行了报警处理。

  除了办公楼之外,超市、酒店等消费场所停车场也是市民经常光顾的地方。大众网记者采访了菏泽某大型超市,值班人员刘某告诉记者,该停车场免费提供提车服务,一旦发生丢车事件,超市不会担责。

  律师说法:一旦签订委托合同,物业方需视情况担责

  近些年来,伴随着菏泽地区经济的发展,众多写字楼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停车场作为写字楼周边必备的配套设施,管理是否规范、责权是否明晰,关系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

  大众网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杰。侯杰告诉记者,根据晁女士反映的情况,该停车场“停车落锁 丢车自负”的警示标语设置不合理。侯杰说,车主所在的公司一旦与物业方签订委托合同,物业方面有责任保障该公司员工基本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丢车事件,物业方需根据车主是否上锁的情况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侯杰说,在超市、酒店等消费场所停车,除非消费者有切实的停车凭证,否则丢车之后很难从法律方面获得经济赔偿。侯杰建议消费者在此类消费场所停车,如果条件允许,应尽量要求商家提供停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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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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