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 | “低价”购买抵押车 买卖风险自担

2025-04-08 17:36: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欣 陈淑梅 王群

  大众网记者 李欣 通讯员 陈淑梅 王群 菏泽报道

  在日常生活中,车辆买卖是常见的交易行为,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下面通过王某某购车纠纷这一案例,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一、案例回顾

  王某某一直想买辆车,偶然机会得知于某某处有一辆价格相对便宜的别克GL8小型普通客车出售。2023年6月20日,王某某与于某某签订了《汽车(债权)转让协议》,以1130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辆车。协议中明确提到“此车为银行按揭贷款或金融(担保、小贷公司)抵押登记,或因车主其他经济纠纷被查封车辆,王某某明确知晓并接受”。王某某当天就支付了购车款,于某某也交付了车辆。

  然而,这辆车的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情况。车主赵某某在2022年3月购买该车时,自行支付首付款后,剩余购车款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并以该车抵押。同时,某汽车公司为这笔分期付款债权提供担保。由于赵某某在分期期间多次逾期且未正常还款,截至2024年5月22日,某汽车公司为赵某某代偿了111370.99元,从而取得了银行对赵某某在该金额范围内的所有债权权利。2024年3月25日,某汽车公司将车辆拖走。

  王某某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于某某签订的《汽车(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于某某、赵某某和某汽车公司连带给付购车款113000元。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一)《汽车(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及于某某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在本案中,王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汽车(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某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知晓车辆为抵押车,并且车辆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这意味着他应该预见到可能会丧失车辆使用权的风险。因此,出卖人于某某不负有瑕疵担保义务,王某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购车款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赵某某和某汽车公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汽车(债权)转让协议》,其效力仅及于王某某和于某某。虽然王某某上诉称赵某某和某汽车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责任,但他与这二者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某无权要求赵某某和某汽车公司承担返还购车款的责任。

  三、案例启示

  (一)消费者购车需谨慎

  在进行车辆买卖等重大交易时,消费者一定要保持谨慎,仔细审查车辆的权属状况和权利负担情况。不能仅仅因为价格便宜就轻易购买,要充分了解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风险。像王某某明知车辆是抵押车仍购买,最终面临车辆被拖走的损失,就是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其中的风险。

  (二)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遇到纠纷时,要依据合同相对性来确定责任主体。在本案中,王某某与赵某某、某汽车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不能要求他们承担基于合同的返还购车款责任。

  (三)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应该主动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与常见交易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物权等方面的规定,这样在遇到问题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李欣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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