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11月23日讯(通讯员 赵建光)2001年9月,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今年8月,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2月21日下午4点多,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面包车载其哥哥苏某(另案处理)走亲戚回家途中,当行驶到定陶县孟海镇苏楼村村西南北路上时,认为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载其妻子谷某某)避让时碰了他的车,遂向对方鸣笛停车,未果后,被告人苏某某与苏某对被害人李某某夫妇实施殴打,致使李某某左眼部受伤、谷某某鼻腔出血。后经定陶县公安局技术大队法医室鉴定,二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及苏某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
定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与苏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行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然而被告人苏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