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欣
责任编辑:刘进
大众网记者 吴宝杰 巨野报道
近日,巨野法院速裁一团王厚民法官运用“法学”加“医学”知识,成功通过道交系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更是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守护了司法为民的初心。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日傍晚,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原告李某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李某腰椎压缩性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行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后因赔偿事宜双方未协商一致,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7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涉案车辆有保险公司,且事故发生后,送医时给原告李某垫付2000元医疗费。
涉案车辆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医疗费应以实际票据为准,残疾赔偿金以鉴定结果为准,其他合理合法损失愿意承担。
巧用“免鉴定”促调解
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司法鉴定周期较长,鉴定费用较高,原告李某的经济条件较为拮据,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及时与交通部门核实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并结合原告李某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情况、CT影像检查报告单等材料,组织双方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对原告行椎体手术无异议,但对是否系本次事故造成存在异议。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及时与医院放射科联系,调取原告住院期间影像成像时的动态图,最终确定原告本次手术系新鲜骨折,系本次事故造成。最终,二被告同意赔付原告医疗费等相关损失68000元。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方便原告在事故后及时得到赔偿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减少了承担鉴定费的损失。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受害人受伤后往往通过伤残鉴定用以确定伤残等级来明确赔偿数额。根据伤残鉴定的规定,鉴定至少需要事故发生后三个月才可对外委托,不仅大大延长了案件的审限,当事人也不能及时得到救助。这就需要法官在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可通过学习《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等,结合受害人住院病历,以及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后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行椎体成形术,并排除陈旧性受伤,参照《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规定,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也可直接确定原告伤残等级。交通事故的频发,造成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法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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