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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亲属抚恤金
2014-08-21 16:53:00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作者:李沛 梁涛
日前,记者从牡丹区人社局获悉,该区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执行。

  菏泽大众网8月21日讯(通讯员 李沛 梁涛日前,记者从牡丹区人社局获悉,该区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执行。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菏人社字[2014]74号)文件精神,牡丹区今年提高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6元、266元、256元、246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7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这次提高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的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次提高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时间是自2014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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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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