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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陈孟晗 菏泽报道
近日,牡丹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原告小A(现未成年)的父(甲某)母(乙某)离婚后,约定婚生女小A由乙某抚养,甲某支付抚养费,并有探望权。自2021年起,乙某以甲某不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为由,拒绝其探望女小A,随后甲某以未能行使探望权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在被告甲某连续三年未支付抚养费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王清峰听取小A父母双方意见,并耐心征求小A的个人意愿,“希望爸爸在假期探望,也可以领我出去玩,之前很期待他来看我”,了解到小A对父爱的渴望,更加坚定了承办法官化解双方矛盾的决心。
庭审后,承办法官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开展庭后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耐心劝导,深入阐释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双方态度转变,甲某同意支付前期拖欠的抚养费,乙某同意配合甲某探望女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王清峰表示,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抚养义务却不能解除,和谐稳定的亲子关系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利的保障,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该因为离婚而有所缺失。当夫妻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是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行使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对孩子缺失爱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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