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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 首例相关诉讼案在青判决

2013-09-26 08:45:00 作者:薄克国 时满鑫 叶达  来源:大众日报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应返还其在管理小区期间所取得的广告费收益,物业公司拒绝返还,业委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今天,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山东某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委会广告费4.34万元。

      □薄克国 时满鑫 叶达 报道
      本报青岛9月25日讯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应返还其在管理小区期间所取得的广告费收益,物业公司拒绝返还,业委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今天,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山东某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委会广告费4.34万元。据悉,这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业委会向物业公司讨要电梯广告费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山东某物业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某花园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同并收取了广告费用。201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一直未交还其管理期间所获得的广告收益。多次索要未果后,小区业委会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相应的广告费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其使用,物业公司无权处置这些费用,更不能用于补偿物业公司的经营费用,故物业公司应返还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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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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