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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企事业单位高管收入需向职工公开

2013-09-26 08:47:00 作者:李占江  来源:大众日报
9月25日下午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内容,有着不同的规定。

      9月25日下午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中,最受关注的是涉及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条款,根据规定,国企、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出国出境费用支出以及年度业务招待费用等,需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草案明确,厂务界定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务、校务、院务、局务等称谓的统称”,外延包括工业、交通、建筑、金融、财贸等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公司、工厂在内的企业,涵盖了所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而对厂务公开的界定,则明确为“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草案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内容,有着不同的规定。
      “国企、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应当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建华表示。据了解,这其中将包括重要岗位人员聘用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出国出境费用等情况。
      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兼职、补贴、用车情况,年度业务招待费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情况,也均在公开范围内。
      而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草案主要要求公开单位的发展规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此外草案还创设了授权性条款,这两种企业单位可以参照国企、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实施公开。
      草案对依照本条例实行厂务公开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针对厂务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草案创设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的特别规定,拒不改正,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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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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