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0月31日讯(记者 李兆辉)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新《消法》的解读,电视购物等广告内容因虚假、欺诈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将承担“惩罚性赔偿”,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价款,提升到现在赔偿三倍,而且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经营者甚至荐言者或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
虚假广告频遭投诉 近三成保健品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来看,从2009-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来看,涉及广告的投诉2009年为13076件,占当年总体投诉量的比例为2.1%,2010年为13214件,占比为2.0%,2011年为10729件,占比为1.8%。
综合2009-2011年情况,就投诉占比看,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用品、医疗、药品、医疗辅助用品、旅游和照摄像产品等投诉中涉及广告投诉的比例相对较高;就投诉量看,销售、保健食品、化妆用品、保健用品、移动电话、电信、食品、电视机等各类商品和服务涉及广告的投诉量相对较高。
消费者投诉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有的号称“包治百病”,“无效退款”;“快速瘦身,两日瘦身6斤、10斤、15斤。”二是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如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治愈率极高”、有效率达百分之多少的用语。三是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四是存在不具备资质也做广告的情况。五是利用广告进行欺骗,特别是在一些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六是还有一些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涉及农业快速致富的虚假信息,导致农民损失很大。
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22.5%,远远高于虚假宣传在总投诉中所占的比重。一些通过媒体购物、流动讲座购买的保健品投诉,由于跨地域、涉及环节多、经营者身份不明等原因,往往难以解决。有些老年人经受不住一些保健品违规疗效宣传的误导,购买食用或使用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耽误了治疗时机。
“惩罚性赔偿”出台 由赔偿一倍提高到三倍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首先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其中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新《消法》还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不仅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而且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
与此同时,新《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消协介绍,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