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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最大拐卖儿童案宣判 20人团伙拐卖33名儿童

2014-07-02 17:54:00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李泳君
枣庄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邵某、张某、郝某等20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交叉结伙实施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苏某参与拐卖儿童31起,拐卖儿童31人;邵某参与拐卖儿童16起,拐卖儿童16人;张某参与拐卖儿童16起,拐卖儿童16人;郝某参与拐卖儿童13起,拐卖儿童13人;其他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1起1人至7起7人不等,2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跨省贩卖33名儿童的特大拐卖儿童案。案件主犯苏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邵某、张某、郝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人员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等刑罚。据了解,该案曾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为近年来枣庄涉案人员最多、被拐卖儿童数量最多的一起案件。

      齐鲁晚报讯 本报记者 李泳君 本报通讯员 纪金洁 何伟 周永恒

      云南收买山东卖出

      专设喂养中转房间

      2007年底,山东人孟某(在云南长期居住)及云南人陶某、魏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长期从云南收买儿童,由倪某、魏某等人运送至苏某处,苏某通过多名下线将儿童卖出牟利。2010年7月以来,苏某伙同邵某、张某夫妇共同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并在邵某、张某家的地下室内布置了喂养、中转的房间。

      苏某负责联系提供儿童的云南上线,通过下线联系买主;邵某负责开车接送运送儿童至山东的云南上线,同苏某一起将孩子运送至和买家约好的交易地点;张某主要负责照顾儿童直至找到买主,邵某、张某负责管理三人贩卖儿童的大部分非法所得,单独或和苏某一起给云南的上线汇款。目前,33名被拐卖儿童已全部被解救。

      枣庄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邵某、张某、郝某等20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交叉结伙实施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苏某参与拐卖儿童31起,拐卖儿童31人;邵某参与拐卖儿童16起,拐卖儿童16人;张某参与拐卖儿童16起,拐卖儿童16人;郝某参与拐卖儿童13起,拐卖儿童13人;其他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1起1人至7起7人不等,2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亲戚朋友当下线

      拓展贩卖网络

      枣庄中院认为,苏某和邵某、张某于2010年7月开始共同贩卖儿童,并于同年10月用贩卖儿童的非法所得购买轿车一辆,作为专用作案工具,三人分工明确,责任相当,形成稳定的犯罪团伙核心。

      被告人苏某自2007年以来,长期与云南的孟某、陶某等人联络,由孟某、陶某等人从云南收买儿童,通过魏某、倪某等人运送至山东,苏某通过亲戚、朋友关系发展下线,不断拓展出卖网络,并联系、协调跨省市拐卖儿童犯罪的各个环节,是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

      同时,邵某除了接送从云南运送儿童的上线,还联系下线出售儿童,与张某均系主犯。

      其他1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联系较为松散,实施犯罪时具有临时性和随机性的特点,未形成组织严密、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因此对这17名被告人应依据各自所涉及的每一起犯罪事实认定主从犯。

      其中,被告人郝某初期为苏某开出租车运送被拐卖儿童,后自己联系下线出卖儿童,或与他人共同贩卖儿童,亦系其参与的犯罪行为的主犯。

      绝大多数是男孩

      最高的卖了52000元

      枣庄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邵某、张某、郝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等刑罚。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枣庄中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庭长衣媛媛介绍说,本案中的20名被告人均为枣庄山亭区和临沂平邑县农民,年龄最大的63岁,最小的32岁,小学文化、文盲居多。

      被拐儿童被以27000元至52000元的价格,卖到枣庄市滕州、薛城、山亭、市中以及临沂市的平邑县等地,绝大多数是男孩。衣媛媛表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打拐”的重点仍是人贩子,处罚也比较严厉,而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现象的长期存在。

      下一步,枣庄法院在继续保持对拐卖儿童犯罪高压态势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大对收买行为的打击力度,扭转重打击卖方市场、轻打击买方市场的现象,对收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则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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