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讯(记者 马云云)7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2013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和全省十件典型行政案例,案例半数与土地、房屋有关。据了解,这是省高院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民告官”案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这种公开形式今后将成常态。
征收房屋补偿低于市场价,政府决定被撤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2011〕15号《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判决撤销了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强拆赔偿不到位,被判重作赔偿决定
青岛市市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人市南区开发建设局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宋培岩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房,市南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对宋培岩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公证保全。
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数额为拆迁补偿金及其银行利息,对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予以返还,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宋培岩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培岩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南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使用期内土地被收回出让,法院认定应撤销
2004年9月28日,乳山市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收回信谊钟表位于向阳街南、富山路西国有土地31.6平方米,同时将该宗地2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剩余11.5平方米土地为道路绿化用地。
原告高扬明主张于1997年9月与乳山市国家税务局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乳山市国家税务局将其夏村分局办公楼及土地出售给原告,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市政府收回涉案土地并出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乳山市政府作出的批复。
法院认为,乳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将争议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高扬明,并为其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7年12月28日,原告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并未届满,且不存在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及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等其他法定情形,被告乳山市政府收回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且高扬明并无过错,其因政府行为获得的信赖利益被告不能任意剥夺,乳山市政府应当在确保原告信赖利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判决撤销乳山市政府作出的批复。
新楼房遮了光,规划局成被告被判违法
2007年10月26日,第三人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高密市规划局提交建设工程申请单,建设项目包括涉诉的15号商住楼。2007年10月30日,高密市规划局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于钦业居住的桂苑小区1号楼与15号商住楼隔街相对,两栋楼均为南北方位。高密市规划局在庭审中未提供有关15号商住楼与原告所居楼房之间的日照间距方面的证据。原告以对15号商住楼作出的规划许可不符合法定的采光最低标准、使原告住房原有采光通风条件降低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规划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住宅间距、日照标准作出详细规定。高密市规划局未提供证据证明两楼之间的日照间距系数及是否达到日照最低标准等。判决确认被告高密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此外,省高院还公布了另外六大“民告官”案例,分别涉及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信息公开和工伤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