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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女子被误诊癌症 6年花260万化疗致四级伤残
2014-12-16 10:19: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宣判后,王黎黎上诉至济南中院,最终济南中院判决,认定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王黎黎99.57万元,扣除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34万元,王黎黎拿到了余下的65万元赔偿。宣判后,王黎黎上诉至济南中院,最终济南中院判决,认定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王黎黎99.57万元,扣除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34万元,王黎黎拿到了余下的65万元赔偿。

  宣判后,王黎黎上诉至济南中院,最终济南中院判决,认定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王黎黎99.57万元,扣除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34万元,王黎黎拿到了余下的65万元赔偿。当天,被告方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王黎黎后续治疗费用与省肿瘤医院的诊断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进行司法鉴定。

济南女子被误诊肺癌化疗36天终身致残6年花掉260多万

  12月10日,王黎黎向记者展示她拿到的四份法院判决文书和鉴定材料。记者 张鹏 摄

  原标题:山东济南市民化疗36天成四级伤残 6年花掉260多万

  12月9日上午9点,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第18法庭,王黎黎再一次坐在了原告席上,她已经记不清这六年来她多少次出入法庭。六年前,她是济南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副总经理,算得上是事业有成、光鲜亮丽的女强人。如今,她免疫力低下,左腿和肺部满是伤口,每天都要进出医院。造成这一转变的,正是六年前的一次误诊。

  “怀疑”出来的癌症晚期

  “现在每次去看病友,我都会劝诫他们,哪怕只有一丝机会,都要进行手术,而不要进行放化疗。”经历六年噩梦一般的经历后,王黎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因为2008年的那次放化疗,她被切除一叶肺,一条腿也残了,身体免疫力低下。

  2008年4月11日,在单位组织的例行体检中,王黎黎被查出“左二前肋间显示条索影”,之后她到千佛山医院和济南市中心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初步诊断为炎性肿块(左肺),而这两家医院的检验报告单都显示为“癌胚抗原正常”。假如当时继续在这两家医院治疗,王黎黎的命运或许会截然相反,但是当她走进山东省肿瘤医院的那一刻,她就完全被推离了正常的人生轨道。

  2008年5月5日,经熟人介绍,王黎黎入住山东省肿瘤医院外三科,第二天进行CT检查结果为左肺上叶占位病灶,考虑肺泡癌,“医生告诉我说高度怀疑是肺癌。”王黎黎告诉记者,住院时准备做手术(首选手术切除方案),但是2天后,她又被转入放射六科。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济民二终字第400号,2008年5月8日,放六科主治大夫为王黎黎做了肺部穿刺,取出肺部病灶组织做活检,两次穿刺检查都没有发现癌细胞。同时先前全身骨扫描的结果也出来了,结果在左股骨看到有阴影。于是主治大夫断定为“肺癌骨转移”临床四期,即肺癌晚期。在这个诊断的基础上,王黎黎的肺部和腿部开始接受大剂量的放化疗。

  “我当时听到的结论是,我活不过三个月了。”2014年12月10日,王黎黎苦笑着告诉记者。

  化疗36天成四级伤残

  在住院治疗了36天,花费了7.6万元医疗费后,王黎黎身体开始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她怀疑拉肚子、高烧不退这些症状可能与放化疗过量有关。2008年6月10日,她不顾医生和家人的反对坚决要求出院。

  出院后,王黎黎一边在济南市中心医院继续进行未完的化疗,一边拿着片子到各大医院会诊,几家医院均怀疑肿瘤医院的诊断。

  在医生建议下,王黎黎在山东省立医院做了手术,手术中刮出的左股骨内病灶组织,经化验确诊为骨纤维异常增殖症。“这种病完全可以不理睬。”王黎黎说。

  由于大量的放疗化疗,使王黎黎的左腿与左侧肺部受到了严重伤害。“肺就像泡沫似的,医生建议我切除左侧一叶肺以保障生命安全。”于是,王黎黎又进行了肺部切除手术,将左上叶肺切除。她的左股骨部分也开始变得弯曲,骨骼变形,在医院的建议下接受了左股骨肿瘤刮除手术,填充了髓内钉固定。

  在失去了一条腿和一叶肺后,这个曾经的“女强人”办理了四级伤残证。得知自己被误诊后,王黎黎开始向山东省肿瘤医院讨要说法。

  三年诉讼获赔99.5万

  2009年4月1日,王黎黎将山东省肿瘤医院起讼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索赔医疗费33.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后续治疗费552.8万元,各项费用共计1005万元。

  2012年7月2日,槐荫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省肿瘤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与王黎黎现状有因果关系,判令山东省肿瘤医院赔偿王黎黎总计71万多元。除此之外,法院驳回王黎黎的其他请求。

  宣判后,王黎黎上诉至济南中院,最终济南中院判决,认定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王黎黎99.57万元,扣除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34万元,王黎黎拿到了余下的65万元赔偿。

  为什么终审判决中驳回了王黎黎后续治疗费用528万元的诉讼请求呢?在济南中院(2012)济民二终字第400号判决书中写明,“因王黎黎未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费用)确已实际发生,王黎黎该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能支持,王黎黎可待病情确需治疗产生费用后另行主张。”

  再次起诉索赔115万

  今年12月9日,王黎黎再一次坐到了法庭原告席上,这次她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后续治疗费用。

  当天,被告方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王黎黎后续治疗费用与省肿瘤医院的诊断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进行司法鉴定。

  在1个多小时的庭前证据交换环节,双方争议的焦点始终围绕着是否应进行鉴定这一问题。

  12月10日,王黎黎告诉记者,2012年3月23日,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曾给她做过一次鉴定,根据她当时的状况,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每个月的治疗费用在2万元左右,据此她申请500多万元的后续治疗费用。在她起诉山东省肿瘤医院时,法院让分阶段起诉。在第一个官司中,法院判赔90多万元已经到位,但是这6年中,仅治疗费用已经花去260多万元,“由于我的住院是一次次的,每次只能起诉之前发生的,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又会不断产生新的费用,所以这次起诉要求赔偿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115万元。”王黎黎说。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事故赔偿的后续治疗费用通常只能采用分阶段索赔的方式进行,尤其是赔偿数额较大、损害程度较重的案件,需要根据受害一方实际花费的治疗费用赔偿,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每2-3年起诉一次,也可以逐年起诉。”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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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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