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综合消息酝酿多年的“反家暴法”正在征求社会意见,不少内容引起了社会争议。《(关注家暴)调查显示山东夫妻比例最高》报道了第三期山东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情况显示,并列举了婚姻生活中常见的几种家庭暴力现象,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殴打、辱骂/谩骂、持续几天不理睬和强迫过性生活等。17日,山东女子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联合山东省婚姻法学研究会召开了座谈会,相关专家对如何完善“反家暴法”提出了建议。
打前妻算家暴吗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的家庭成员,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有网友认为,如果不把同居关系、分手后的伴侣或离婚夫妻算进来,就有不少人得不到该项法律保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薛宁兰表示,反家暴法中应将寄养关系、曾经寄养关系纳入保护范围,还应强调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姻亲关系等亲密关系,而不仅仅是“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对近亲属的定义中,应将前配偶归入其中。
与会专家认为,恋爱同居、前配偶等亲密关系暴力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绝非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纳入其中。但也有专家表示,如果将这些关系都纳入反家暴法,将会使这项法律的功能无限扩大化,可以在附则中进行界定和说明。
调解到底有没有用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中心的吕孝权律师认为,在面对情节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时,调解的作用不大,甚至会起反作用。北京就有一女青年结婚不到一年,数次遭受家暴,最后被丈夫殴打致死。而之前每次报案,出警人员都只是调解,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最终酿成悲剧。
专家认为,对存在轻微家庭暴力的家庭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化解相关矛盾,维护家庭稳定。如果发现其间可能存在严重家庭暴力风险,不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仅无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还有可能进一步导致暴力升级。
另外,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对施暴者的矫正治疗和心理干预机制,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经济控制也是家暴
“老婆每月都让我把工资全部上交,只给留一点零花钱,这算家暴吗?”记者了解到,在家庭生活中,经常发生对象要求另一半将工资卡上交的情况,有的是父母要求子女将工资上交,代为保管。
专家认为,根据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以及被普遍认可的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共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也应吸纳这种经验性做法。
“上交工资卡也属于经济控制的一种,以后就能依法保护自己了。”有网友表示以后不上交工资也有法律依据了。专家表示,妻子要求老公、父母要求子女上交工资,是中国家庭生活的传统形式,很难用法律界定为家暴。山东女子学院党委书记郭翠芬表示,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为反家暴“正名”,具有里程碑意义。
家暴离异事件高达47% 山东夫妻冷暴力比例最高
15日,记者以《(关注家暴)调查显示山东夫妻比例最高》报道了第三期山东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情况显示,并列举了婚姻生活中常见的几种家庭暴力现象,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殴打、辱骂/谩骂、持续几天不理睬和强迫过性生活等。
法院难以认定率极低
而据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晓丽介绍,她带领该学院的十几位学生,以文书网2013年6月1日-2014年6月1日的离婚纠纷的数据为视角,对济南市城区(主要包括: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天桥区、槐荫区)的1039件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离婚原因多样,但偏重不合、性格不合和感情基础差,分别占离婚原因总比例的46.7%和32.1%.此外,因第三者(包养情妇、婚外情)和生活习惯恶劣(酗酒、赌博、吸毒等)提出离婚的占总比例的3.8%和3.5%,一方有精神病、一方服刑或被判刑、长期分居、重婚、隐瞒病情、下落不明等其他原因所占比率较小,而法院判决书中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件却极少。
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特别是在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在我国,虽然家庭暴力在离婚原因中占有很大比例,但是最终被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例却很少,2009年广州中院发布《广州市家庭暴力审理情况报告》,该报告显示,主张家暴的离婚案件占所有离婚案件的26.2%,但是最终认定的仅为8%.
那么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什么呢?
女子常年遭受家庭暴力被打骨折 证据难以保存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女子律师团律师郭延娇给记者讲述了她们今年接手的一件家暴离婚诉讼案子。
今年年初,女子律师团代理了济南市槐荫区王女士离婚诉讼案件。王女士四十岁,结婚十五年,有两个女儿,找到女子律师团时,她自述已经离家近两年,女儿也已经有近半年没有见过一次,理由是不敢回家老公也不让见孩子。
王女士自述,自己常年遭受家庭暴力,多次被打骨折,两年之前实在不堪忍受折磨,离家出走辞掉稳定工作做保姆为生,为的就是不让丈夫找到自己。王女士曾多次提出离婚,都在丈夫的暴力之下屈服,如今实在思念女儿,才鼓起勇气提起离婚。
王女士说她曾经多次报警,女子律师团代理案件之后,到她家所在的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但是很多记录已经不能查到,有几次存在的记录派出所也没有录音录像甚至没有询问笔录,只有寥寥几笔时间地点报案原因记录。律师将这种报警记录提交,最终法院也没能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最终此案还是经过第二次诉讼以感情不合而判离。
“像王女士这种情况很多,但是认定率却极低。”郭延娇律师告诉记者,女子律师团自成立以来代理离婚案件中,有百分之四十的案件的当事人提到曾遭受家庭暴力,但是没有一个案件被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私密性致证据难以有效留存
“根据我们接触的案件,我分析有原因大概有以下三点。”郭延娇说,最主要的是缺少证据。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的特点,很多受害人为了隐私不愿意声张,甚至主动隐瞒,以致难以留存有效的证据。
“此外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女子律师团代理的家暴离婚案件,很多当事人都遭受家暴在十年以上,很多当事人甚至把家暴视为家常便饭,已经失去保留证据的意识,直到无法忍受才提起离婚,但是证据却已经灭失。”
其次是法院不主动查证。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认定家庭暴力或者损害赔偿请求,即使其诉称经常遭到对方打骂并由此要求离婚或者同意离婚的,法官都很少主动去查证,在事实查明部分也刻意回避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还有不少法官认为,如果受害人也存在过错,则不应该支持其请求,例如因对方有不忠实行为、不尊重老人、赌博等看似“合理”的原因施加的暴力。
第三,家庭暴力的法治环境很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一部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缺乏明确的认定及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我国还处于被动状态,只要为构成刑事犯罪,一般很少进行司法干预。
《反家庭暴力法》将让受害人有法可依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千万个家庭的小和谐才能构成整个社会的大和谐,家庭暴力现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刻不容缓。
“日前,《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提出,是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上的一大举措,希望此稿能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建议之下变得更符合实际,更有操作性,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于晓丽表示。(宋翠)
反家暴立法草案出炉:恋爱同居施暴也算家暴
20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送审稿)。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恋爱有暴力行为等都可按家庭暴力进行处理。
离婚期间性侵妻子是强奸
草案对实施家暴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明确,最突出的是明确提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首次以强奸罪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处罚。
接家暴报案应立即出警
大部分受暴者被时不愿出声,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作出裁定,甚至有所推诿。对此,草案明确“首问负责”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控告和举报时都应当接受。
而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包括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等。
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处理家暴事件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是法院会采取的一种方式。目前的法律程序,人身保护令依附于诉讼而存在,尤其是离婚诉讼,而在一些家暴案例中,受害人并不愿离婚,便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对此,草案明确,受害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据《羊城晚报》
哪些行为是“家庭暴力”?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
(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
(二)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的;
(三)遗弃或严重忽视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
(五)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的;
(六)胁迫、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的;
(七)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的;
(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性或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