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2月22日讯(YMG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孙美玲)赡养父母既是传统美德,又是法律规定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近日,烟台招远市某村一对年过八旬的夫妇就因赡养问题,将大儿子孙刚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孙某夫妇育有两儿一女。1990年3月,夫妇俩与被告孙刚及次子孙力分家,孙刚与孙力各分得一处房屋。分家时协定,如果孙某夫妇外出建房,由二老提供建四间房的材料,哪个儿子负责建房权属就归哪个所有,二老终生享有居住权。1998年左右,孙某夫妇向村委申请宅基地一处,商定由孙刚负责建造房屋,建好后由孙某夫妇居住,二老去世后该房屋归建房者所有。期间,孙某按照分家时协定提供了建房材料。
房屋建好后,两个老人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后城中村改造,该住房经拆迁置换为楼房,楼房产权登记在孙刚名下,原住房的宅基地补贴、房屋及附属物折价补偿等均归孙刚所有。孙刚又购置一处商品房,将其分割为南北两部分,南半部分出租,北半部分由两位老人居住。2012年11月,孙刚与父亲发生矛盾,一怒之下将两位老人撵了出来。孙某夫妇找村委要求解决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招远法院。
法庭上,孙刚辩称自己由奶奶带大,父母并未对其履行抚养义务;自分家后父母一直跟他居住,他也算尽了赡养义务,父母共有三个子女,今后应在三个子女家中轮流居住。而原告孙某夫妇则认为,自己申请的宅基地拆迁后所得的楼房及拆迁补贴等均由孙刚所得,孙刚应按原来的商定为他们提供住处。孙刚虽然从小跟随奶奶生活,但孙刚及其奶奶的生活费用均由他们夫妇负担。现在他们年老体弱,要求孙刚每月给予每人200元的赡养费,鉴于孙刚已经将他们居住的商品房整体租给他人,年租金10000元,故要求孙刚每年给予他们房租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已经履行了对被告的抚养义务,现两原告年事已高,被告依法应尽到赡养义务。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78元,两人为31556元。两原告育有三个子女,三分之一的份额约为10519元。两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每人赡养费200元,该请求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上述标准。另外,考虑到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了较大矛盾的实际,对于两原告提出的由被告每年给予房租5000元的要求,依法予以准许。
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招远法院判决被告孙刚每年给付两原告房租5000元,以及每年分别各给付两原告赡养费2400元。现该案已经由法院执行局执行,两位老人有了安身之所。(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