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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肉摊竟卖病死猪肉 涉案四人全都获刑并处罚金
2014-12-27 07:07:0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王裕奎
四人销售病死猪肉,被公安机关查获。赵某是个体工商户,常年在商场内摆摊卖猪肉,还雇用了于某、葛某两人,分别从事猪肉的分割、零售。

  齐鲁晚报日照12月2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安丰阳 王阳) 四人销售病死猪肉,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记者从五莲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四名被告人都获刑。

  赵某是个体工商户,常年在商场内摆摊卖猪肉,还雇用了于某、葛某两人,分别从事猪肉的分割、零售。今年5月初,赵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低价从孟某处收购屠宰的病死猪。赵某将这些病死猪拉回自己的店铺后,与于某对这些猪进行拆解分割,然后与葛某一起在商场的肉摊上销售病死猪肉。卖完了这些病死猪肉后,赵某再次从孟某处收购了一些,当他和于某在搬运病死猪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屠宰的生猪系病死猪或死因不明的猪,仍出售给被告人赵某再行对外零售。被告人赵某、于某、葛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加工、销售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不能供人食用,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仍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赵某为获取不当利益,在收购、运输、分割、零售病死猪的犯罪过程中全程参与,主导犯罪进程,系主犯。被告人于某、葛某在犯罪过程中受雇于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赵某安排下参与部分犯罪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五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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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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