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此前,省委于2013年12月发布了《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两份《决定》的发布,标志着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2012年6月,中央部署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这次集中清理紧紧围绕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力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于2012年10月正式启动。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出台的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出台的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次清理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等30多个省直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前后历时两年多。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3万多件省委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804件。经过逐件研究、论证、审核,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委决定,对其中226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占28.1%;对320件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占39.8%;其余25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19件适时进行修改。
通过这次集中清理,摸清了省委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一揽子解决了省委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有力维护了省委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为省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省委要求,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同时,要按照档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查档利用等工作,发挥好这些文件的历史资料价值和资政育人作用。对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抓好贯彻落实。对需作修改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决定》,及时清理本地本部门出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等处理。
省委强调,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即时清理作为制定或者修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一个必经环节,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汇编成册,以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执行。
省委要求,将党内法规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将重要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考核和各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形成尊重、学习、遵守、维护党内法规的良好氛围。
省委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要求,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不断夯实党内法规制度基础,为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