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王明龙 张新芬 赵成军) 家中喜得贵子本是一家人欢喜之时,但莒县某镇村民王某却倍感忧伤。2014年8月,王某之妻陈某在莒县某卫生院生产时,因医护人员对新生儿接生处置不当致其儿子脑瘫,后诉至法院。近日,莒县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莒县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2014年8月5日,王某的妻子陈某因不规律腹痛入住被告莒县某卫生院。经医生诊断陈某为38周妊娠,后分娩一男婴(原告王小某)。原告出生后有窒息,有青紫,脐带有绕颈1周。同日,转入莒县某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20多天,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因原告王小某病情未痊愈,其父母多次带他到沂南某脑瘫康复医院住院康复治疗,后经济南市儿童医院诊断为脑瘫。
审理过程中,是否因被告莒县某卫生院在接生婴儿中的不当行为造成原告脑瘫成为本案焦点。经双方协商一致,莒县法院委托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对该案中被告莒县某卫生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的大小及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了司法技术鉴定。经鉴定,医院在处理新生儿窒息方面过程过于简单,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难以达到现代产科(新生儿)复苏要求,后勤保障不足,知情同意告知不到位。待意外情况出现时未在第一时间进行恰当抢救,不得已选择转院处理,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使新生儿因窒息致残,莒县某卫生院在原告王小某生产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30%~50%;原告构成四级伤残。
莒县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参与度存在争议。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构成及被告过错参与度的分析,是以原告及其母亲陈某住院期间的病历为依据作出,且该病历记载了陈某和王小某住院后接受诊疗的过程。综合考虑原告的家庭经济状况、被告对原告伤残的过错参与度等因素,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按40% 的比例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莒县某卫生院赔偿原告王小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