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5月19日讯(记者 焦冬)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8日公布了原烟台牟平公安分局局长王国政及其情人林静受贿罪,王国政贪污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王国政于2008年端午节至2013年端午节,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静收受他人人民币446.75万元、美元1万元、金条300克、房屋等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96.8317万元。王国政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0万元。
一个“正科”卖了10万元
被告人王国政于2008年3月28日任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局长及主持全面工作,2013年8月11日被免去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被告人林静的供述证实,2008年她与王国政发展成情人关系。2010年八九月份一天,在王国政授意下,林静打电话将分局民警孙某叫到她办公室说,王局长说有几个正科岗位空缺,想提拔他。孙某说,谢谢领导想着,这件事你跟掌柜的(王国政)多说说好话。林静说:“那你不表示一下,他也得到上边找人啊。”过了几天,孙某拿了10万元送到林静办公室,林静收下了。在王国政的支持下,孙某任牟平分局某大队正科级大队长。
担任局长期间,王国政为民警刘某、张某等39人,在干部人事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和照顾,于2008年端午节至2013年端午节期间,多次收受该39人给予的人民币270.6万元、美元1万元和金条300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86.2817万元。
李某甲是烟台某爆破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经理。2000年左右,国家规定公安部门不得经营民用爆破器材,只有具备资质的专卖公司才可以经营,牟平公安应将派出所民爆站的爆破器材经营权移交给其公司,但牟平公安一直不移交。
2008年3月,王国政到牟平任职,为让牟平分局早点将爆破器材经营权交给李某甲的公司,李某甲多次找过王国政。2008年底,在王国政的帮助下,牟平分局把经营权移交给了其公司。为了感谢王国政的帮助,并为以后搞好关系,李某甲于2009年至2013年,先后9次送给王国政人民币共计45万元,王都收下了。
被告人王国政利用担任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多个公司10人在处理社会治安、经济纠纷、企业经营、结算工程款和交通违章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中秋节至2013年端午节,先后收受该10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3万元。
接受娱乐公司经理贿赂
王国政利用担任牟平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牟平某娱乐有限公司经理庄某的请托,为其经营电玩城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
庄某是牟平某娱乐有限公司经理,他在2011年4月筹建公司期间,牟平当地的闲杂人员多次到公司对其进行恐吓、威胁,索要保护费,其通过朋友找到王国政,提出在其公司附近设立一个警务室,王国政答应了。
2011年底庄某公司正式开业,牟平公安也在警务室派驻警力,从那以后,很少有社会的闲杂人员到其公司找麻烦。庄某为了感谢王国政的支持与关照,也为了和王国政保持好关系,庄某于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端午节,先后6次送给王国政人民币共计20万元。
王国政认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经理,2008年六七月份,他与王国政认识,向王国政提出让牟平公安分局的车辆多到其公司投保,王国政答应了。
牟平分局警务保障室民警曲某丙证实,2008年底,王国政问他局里车辆投保的情况,并说以后车辆保险尽量往某保险公司倾斜,曲某丙照办了。局里车辆有70多辆在王国政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每年的保费有10万元左右。
为了表示感谢,该保险公司经理于2008年至2011年,先后4次送给王国政共计人民币4万元,王国政都收下了。
原公安局长被判入狱19年
2013年8月11日,中共烟台市纪委将原牟平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国政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线索移交烟台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当时尚未掌握王国政涉嫌受贿犯罪的具体犯罪事实,但根据王国政本人的职务权限、工作职责等具体情况,应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同日,烟台市检察院将王国政涉嫌受贿罪一案指定栖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3年8月,王国政于2008年端午节至2013年端午节期间,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静收受他人人民币446.75万元、美元1万元、金条300克、房屋等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96.8317万元。其中被告人林静参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7.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林静退赔赃款301500元。
2015年3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国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0万元。
被告人林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