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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等13地检察院试点公益诉讼 重点是食药安全等领域
2015-07-03 10:45:00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
最高检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认为,试点的开展,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是行政诉讼和行政法治建设中的大事。

  最高检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自今年7月起在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试点期间,地方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批。

  三类案件可诉监管机关不作为

  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以及如何提起诉讼,可以有哪些诉讼请求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方案的规定,试点阶段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益诉讼的特点,方案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有调查权,能解决取证难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没有自身利益的牵涉,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取证难是公益诉讼的“拦路虎”,因此而终止的公益诉讼并不鲜见。对此,肖玮表示,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能够很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问题。能够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对行政秩序造成不应有的冲击。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启动和进行诉讼,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公共利益受损不再无人问津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办案力量和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诉讼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再加上许多老百姓对于违法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提起诉讼。

  “这就导致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维护,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认为,试点的开展,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是行政诉讼和行政法治建设中的大事。(据新华社电)

  原标题:山东等13地检察院试点公益诉讼 重点是食药安全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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