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滨州7月9日讯(记者 王领娣) 惠民县原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曹月青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曹月青曾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20余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谋取借款利息20余万元。
2011年12月,曹月青在拨付惠民县太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乡村卫生室建设工程款的过程中,采取虚加工程款的手段套取专项资金130余万元。扣除税款后,曹月青以单位名义将余额120余万元借给该公司使用,个人谋取借款利息20余万元。2013年7月,公司将该款项归还。
曹月青对此供述,2009年,县卫生局组织建设30多处乡镇卫生室,由该公司承建,2010年工程完工。资金来源是省里拨付的卫生室建设专项资金,2011年10月资金全部拨付到位,专项资金大约有120多万元的剩余。考虑到争取这块资金不容易,想通过该公司把钱虚套出来。
另外,2012年曹月青自认为在卫生局“干得不错”,加上一些外界传闻,便认为自己该升官了。上半年,其对门某、张某二人表示,自己将来会去新单位,新单位没有配车,还需要自己买车。
听闻此言,门某、张某两人采取虚开绿化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公款30万元,由曹月青占为己有。一审审理期间,曹月青家人代为退缴全部赃款。而在2013年下半年,门某、张某又以曹月青女儿出国留学为由,贿赂其10万元现金。当年,县卫生局向门某所在单位无偿拨款800多万元,用于支持单位新区建设、运行,张某则参与了门某所在单位的工程建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月青作为担任惠民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206160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伙同他人骗取公款30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涉案赃款650264 .76元依法予以追缴。曹月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