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记者一直在关注烟台市莱山区的一位名叫陈世湖的老人旅游途中意外死亡的事件。
上个月陈世湖老人花了130块钱报了一个“青岛崂山加即墨服装批发市场”一日游的旅行团,当天晚上7点多,一起去旅游的人都回到了烟台,唯独陈世湖老人没回来,老人的家属向旅行团打电话询问情况,这才得知老人中午在山上玩的时候就不见了。
陈世湖老人的家属连夜赶往了青岛崂山景区,直到第二天才找到老人,让家人意外的是老人已经死亡。这样的结果让老人的家人难以接受,那么振翔国旅烟台分公司应该负什么责任?记者向法律专家进行了咨询。
昨天,记者再次见到陈世湖老人的女婿,他说节目报道后,“振翔国旅”烟台分公司的王经理给他打来电话,因为嫌老人家人找到媒体进行报道,原本约定的周一见面取消,让他走法律程序,通过法律维权。
由于烟台的“振翔国旅”属于青岛的一家公司在烟台的分公司,陈世湖老人的女婿也向青岛总部打去了电话。青岛振翔国旅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跟他们旅行社没有关系,他们并不是分公司,建议去找当事人联系。
记者随后咨询了鲁东大学法学院的孙明教授,孙教授说旅行社在外地要设立旅行分社,除了要在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外,还应该在当地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么相应的权利能力就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事一些旅游活动就有不妥。
同时,孙教授提出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应该有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和相应的救助义务,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老人在旅游过程中已经发现走丢或没找到,作为旅行社经营者来说,应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去寻找,多旅游者进行救助。如果自己不能解决问题情况下可以报警,向当地的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由相应的部门来共同参与来施救。”
在昨天的采访中,“振翔国旅”烟台分公司王经理声称自己并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样的情况,孙教授认为,总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