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6日~29日,河南人洪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山东宁阳的王某,并伙同另外两人徐某、高某,经过精心谋划,佩戴假发和人皮面具等工具,在城阳区对城阳街道两家商场附近的单身女司机实施或打算实施抢劫行为。2014年7月30日,洪某和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7月,城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洪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徐某、高某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被另案处理。
祸起网聊,相约抢钱
2014年6月下旬,山东宁阳人王某在上网时搜索到一个抢劫群,在群里他认识了昵称为“胖子”和“眼镜”的两个人,此二人就是后来实施犯罪的高某(胖子)、河南人洪某(眼镜),王某昵称为“长毛”。据王某向检察机关供述,他还在宁阳的时候,“胖子”让他到青岛一起商量抢劫单身女司机来抢钱;与此同时“眼镜”在网上想买自己的解码器,并且王某告诉“眼镜”要去青岛抢钱,“眼镜”了解之后也打算跟随王某一起到青岛抢钱。
随后王某与“眼镜”洪某先约好在济南碰面,在碰面之前王某在网上买好了假发、人皮面具等工具。2014年7月26日王某带着假发、人皮面具、电警棍、解码器、干扰器等工具坐火车从泰安到济南,当天中午11时许王某和“眼镜”会和,下午4时许坐火车从济南来到城阳火车站。
当天晚上,王某、“眼镜”洪某、“胖子”高某在城阳区某商场前的广场见了面,“胖子”提议要在该商场广场附近一起抢劫单身女性,随后得到了王某和“眼镜”的默认。三人在该广场附近转了一圈,找到一个旅馆住下了打算第二天实施行动。
吃饭时被警察抓获
2014年7月27日早上,“胖子”高某带着洪某、王某两人到城阳区城阳街道另一家商场附近熟悉地形,寻找合适的目标踩点。中午时间在该商场停车场附近,王某从一辆送快餐的白色长安轿车副驾驶座上拿走一台白色联想牌手机,下午“胖子”和“眼镜”把手机卖了150元。后来“胖子”提议到前一天晚上去过的商场广场附近转转,“胖子”让王某买两把刀,王某在商店买了两把水果刀、一个胶带,三人就拿着作案工具和管制刀具到商场广场去踩点观察看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三人一直待到晚上10时许也没有发现合适的目标,就一起打车回到宾馆里休息。
2014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胖子”带着洪某、王某两人到前一天晚上到过的商场,“胖子”和“眼镜”拿着解码器到商场停车场作案,“长毛”王某在外围望风,过了一会儿,王某看到两人提着一个包回来,两人偷到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来这台笔记本被卖了300元钱。晚上23时许,三人联系到“胡子”徐某,商定第二天再见面商量怎样抢钱。
2014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三人到重庆北路一个宾馆住下来,与“胡子”见了面,随后四人在宾馆里商量怎么劫持车辆搞钱。四人当初商量了两套方案:一套是随便找一个地方找到单身开车的人上去就打,然后抢车开走;第二套方案就是到宝龙广场附近先踩点如果发现单身女性步行或开车就抢。当天下午5时许,四人再次到第一次到过的商场广场寻找目标,却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下手。
2014年7月30日上午,四人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被警察抓获。
罪有应得,终被判刑
洪某、高某、徐某三人向检察机关的供述印证了相关犯罪过程,高某还供述了曾伙同徐某在其他犯罪案件中实施抢劫、强奸的经过。在法庭上,王某辩护人提出王某在2014年7月26日、27日、28日没有进行抢劫犯罪。经查,被告人王某、洪某、高某供述相印证,可以证实三人事前预谋抢劫,2014年7月26日见面后又预谋抢劫并进行了踩点,后于27日、28日、29日连续踩点、准备工具、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王某均参与其中,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王某等人预谋抢劫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人身危险性、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及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洪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此案中另外两人徐某、高某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被另案处理。
记者 赵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