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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向开发区公交下达整改书 30天内返还保证金
2015-08-31 09:43:00 来源:针对本报 作者:
烟台开发区公交公司向入职驾驶员违法收取安全保证金一事有了最新进展。开发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开发区公交公司返还保证金后,应将改正情况附相关材料报送劳动监察部门。

  大众网讯据水母网8月31日报道 烟台开发区公交公司向入职驾驶员违法收取安全保证金一事有了最新进展。28日,本报记者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已向开发区公交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30天以内返还违法收取的保证金。据悉,开发区公交公司违法收取的保证金总额高达数百万元。

  21日,本报以《开发区公交强收万元保证金引发质疑》,报道了开发区公交公司强制收取司机安全保证金一事。受访司机李某某(化名)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入职时,开发区公交公司要求上交公司10000元现金,不交就不让干。这位司机还说,收取保证金后,开发区公交公司也没有发放过利息。“这笔费用要等你不在公司工作了才能退。”就此,西政律师事务所刘增伟律师认为,开发区公交公司做法涉嫌违法。他说,《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针对本报报道,开发区人社局迅速作出反应。24日,该局工作人员说,已对开发区公交公司收取安全保证金一事进行立案调查。28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开发区公交公司已于27日上午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问询,补充了相关材料,确认了相关违法事实。材料显示,开发区公交公司共向数百人违法收取保证金,总额高达数百万元。

  27日下午,开发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已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下达给开发区公交公司。在开发区公交公司签收的这份指令书中,人社部门指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收取安全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责令该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取的安全保证金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开发区劳动监察处。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开发区公交公司返还保证金后,应将改正情况附相关材料报送劳动监察部门。如果30日以内没有“改正”,监察部门将给予罚款处理。如果不交罚款,人社部门将提交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开发区公交违法收取保证金一事,本报记者会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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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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