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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0年官司全胜诉 执行法官做法让人不解
2015-10-11 09:08:00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潘庆照
微山湖集团方面表示,2010年3月4日,依据相关规定,济南市地税局历下分局曾出具了被执行人凯旋公司应缴的房产过户税金额155万元,但至今凯旋公司并未缴纳。2014年11月25日  执行法官针对《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历山路142号有关房产执行问题的函》,以便函的形式要求济南市房管局暂停办理本案房屋的过户登记。

  10年的官司让一家曾拥有40余家酒店、2000余名员工的企业集团已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资料照片)撰稿/本报记者 潘庆照

  2005年6月至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集团”)与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的债权纠纷案已耗时10年之久。当年微山湖集团从起诉凯旋公司一笔2196万元的借款开始,一场艰苦的追讨借款“最离奇官司”随即展开。这场“官司”历经20多次开庭、13次判决、5次生效,微山湖集团全部胜诉,但抵债房产的房产证至今未发,裁定本案执行终结已满1年。

  如今本已波折不断的执行案又遇“新花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胜诉的判决已被裁定执行终结了,终审维持的山东高院的判决却被济南中院执行局同一个执行庭裁定执行中止了——201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一致的两个判决,硬生生地被“分裂”了,原因何在?一个简单的追讨借款纠纷官司,耗时10年、屡生波折,原因何在?一个外地来济发展的企业集团有太多的疑问。

  案件进展

  终审维持的判决又被裁定中止执行

  微山湖集团“最离奇的官司”终审胜诉2年了。201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凯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微山湖实业公司(即上述“微山湖集团”)借款本息。

  2014年6月6日,有关该借款案的执行终结裁定下发,济南中院审判委员会认定:2009年12月泰安中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凯旋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2号第1—4层及地下一层的房产以房抵债“也系清偿执行标的额的行为”,为核心执行内容。当时泰安中院裁定,经拍卖作价2547万元将上诉房产抵债给微山湖集团。

  微山湖集团方面表示,2010年3月4日,依据相关规定,济南市地税局历下分局曾出具了被执行人凯旋公司应缴的房产过户税金额155万元,但至今凯旋公司并未缴纳。

  相关的支付、转账凭证显示,2010年3月18日,微山湖集团曾代凯旋公司向“国家金库济南市历下区支行”缴纳税金155.3670万元,但在2010年11月16日被转账退回,原因为“汇入行有误”。“当时我们是从凯旋公司的拍卖房款中出钱代缴的”,微山湖集团董事长程平表示,从那之后以上过户营业税至今未能缴纳。

  2015年5月28日,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向微山湖集团出具了《补正资料告知单》,告知需补充提交抵债房产的营业税及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登记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单位将予以受理(抵债房产过户)”。这样又回到了抵债房产的过户营业税完税环节,成为了办理房产证的先决条件。

  在此之前的2015年1月22日,济南市地税局历下分局曾给微山湖集团出具了答复函:“因你单位所反映的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以房抵债的缴税事项是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涉税事项,所以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提供涉税资料及凭证后,我局将依法处理。”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必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有明确的终审胜诉判决书和执行终结裁定,难道还不能算是法律文书?济南中院已经执行终结本案了,怎么再给税务部门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部门依法强制征税是法定职责,为何不强制征税?”针对济南市地税局历下分局有关等待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答复函,程平不禁发问。

  据了解,目前有关以上抵债房产的过户营业税缴纳仍未有进展,而微山湖集团所秉持的执行终结裁定的法律文书,却看似正在遭遇“暗度陈仓”——2015年7月9日,济南中院执行法官下达(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6号《执行裁定书》:“因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中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中止执行的(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正是(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维持的判决,然而(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在2014年6月6日已被裁定执行终结。

  企业投诉

  中止执行让企业倍感无奈

  微山湖集团认为,(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所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6号《执行裁定书》无权将生效法律文书变更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而且两个判决的执行内容一致,前者的执行案就是后者的执行案,前者的执行结案也是后者的执行结案。

  (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的(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第2项判决还显示:凯旋公司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82万元,利息106万元(利息截至2004年9月20日),以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另行计付。”微山湖集团认为,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有明确判决依据,不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法律适用。

  微山湖集团表示,济南中院该案执行法官(以下简称“执行法官”)的做法让人不解:

  2006年1月至2009年1月

  执行法官强行拖着本案不执行,山东高院将本案指定泰安中院执行,2009年12月28日泰安中院作出(2009)泰执字第14-3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凯旋公司的房产以房抵债2547万元给微山湖集团。2012年4月

  经过执行法官申请,山东高院又指定本案回济南中院执行。执行法官不仅拖延执行,而且大作手脚,先是下达(2012)济中法执字第59号《执行回转通知书》,企图将以房抵债的房屋执行回转到被执行人凯旋公司的关联公司富而通公司名下。

  2014年6月该通知书被山东高院撤销。

  此后在微山湖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历下支行拍卖款执行案433号案中,执行法官又公告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案外人富而通公司,企图重复执行申请人以房抵债的房屋给案外人富而通公司。

  2015年1月该执行裁定又一次被山东高院撤销并且全省通报。微山湖集团称以上富而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执行法官中一人。2014年11月25日

  执行法官针对《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历山路142号有关房产执行问题的函》,以便函的形式要求济南市房管局暂停办理本案房屋的过户登记。

  2015年5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济政复决字【2015】39号)撤销了济南市房管局作出的“待济南中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再依据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行政行为,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5年7月9日

  执行法官又下达(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6号裁定,其目的还是非法停止本案房屋的过户登记。

  执行法官不先将该裁定送达给案件当事人,而是先送达给了案外人济南市房管局和济南市地税局。

  延伸阅读

  微山湖集团举步维艰

  一场追讨借款官司延续10年之久,微山湖集团直言他们遭遇“最离奇的官司”。它所带来的后果,最直观地表现在微山湖集团所属的微山湖鱼馆身上。因为资金及官司的压力,10年中微山湖鱼馆先后在济南关闭燕山店、泉城路店、八一店、银座店……一家曾拥有40余家酒店、2000余名员工的企业集团已经陷入了举步维艰、濒临破产的境地。

  微山湖集团认为,济南中院该案执行法官实际阻碍了微山湖集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第5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高院第20号民事判决书和济南中院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所取得的本案房屋(济南市历山路142号第6栋1-4层和地下一层)所有权的行使,使该房屋的征税和过户登记无法进行。

  “数千万元的债务已经拖得微山湖集团筋疲力尽,也让我们错过了2005年准备在新加坡上市的大好机会。”程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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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靳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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