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3日讯(记者 朱薪雨 通讯员 吕岩) 12月3日,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全市8大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标准调整后,残疾军人的伤残抚恤金、“三属”抚恤金、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的提高幅度均达到15%。此举将惠及全市48500余名重点优抚对象。
根据通知,青岛市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4240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9392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544元。“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城乡一体化,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9920元、17160元和1620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7520元、17400元和17280元。
此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4920元,提高幅度为13.9%;60岁以上农村籍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金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金每月提高100元,提高幅度为27.8%,达到每人每月460元。
提标后,全市48500余名重点优抚对象得到更有效的生活保障。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2016年1月底前将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