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月8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谢书波)身为律师,却在网上编造谣言诽谤女同事,称其“给多人做过情妇”,还短信通知女同事家人浏览该诽谤内容,今天,自诉人王某某、周某某诉被告人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主任舒某诽谤罪一案,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舒某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由济南历城区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10月22日、12月11日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舒某为自诉人王某某代理案件时双方相识。舒某成立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后,王某某在该所从事普通文员工作。
因舒某与王某某、周某某在经济上发生纠纷,自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舒某陆续在自己的网站上多次发表涉及自诉人的文章。文章中编造“周某某支持王某某给舒某做了六年情妇;王某某曾给多人做过情妇,其中有周某某的战友、亲戚、济南某国有企业副总裁;周某某抛弃女儿;周某某贪占某某机场两台新笔记本电脑”等内容。在发表上述文章的同时,舒某给自诉人的亲友、同事分别发送短信,通知他们浏览网站。
舒某通过向周某某所在单位某某有限公司的领导等邮寄信件的方式,在部分信件中散布王某某给多人做情妇,王某某兄弟姐妹等人乱伦、淫乱等内容。
2014年4月15日周某某、王某某到山东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医院诊断王某某患应激相关障碍,周某某系轻度抑郁状态,2015年4月1日,王某某的病情被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另查明,周某某所在单位某某有限公司没有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的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捏造损害自诉人名誉的事实,并以此为内容先后在自己的网站及百度帖吧发表文章九篇,同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自诉人的亲友及同事对上述信息上网浏览,还通过信件、材料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散布上述虚假信息,现虽无确凿证据证实上述九篇文章的网上阅读次数即为实际被点击、浏览的次数,其行为属于多次散布诽谤信息,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构成诽谤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被告人舒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