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母亲所在的昌邑康洁环卫公司(视频截图)
山东广播电视台1月8日讯2015年11月11日清晨,山东昌邑市区一名环卫工人在上班途中骑着三轮车过马路,被路过车辆撞倒,当场身亡。死者是昌邑市民赵女士的母亲,64岁,去年8月份,经人介绍,成了昌邑市区的一名环卫工。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频道《101》报道,赵女士说,母亲身体很好,被分配的卫生区是在菜市场附近,平时的工作强度很大,虽然一个月只有760元的报酬,但母亲起早贪黑对待这份工作十分认真。
去年11月11日清晨,赵女士的母亲像往常一样告别老伴出门干活,她不知道这一去就再也回不来了。赵女士说,当天母亲骑着三轮车,横穿马路,忽然,被一辆车撞倒,当场死亡!
在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由于赵女士的母亲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她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事后,肇事司机对家属做出了11万元的赔偿。
赵女士称,母亲上班时间出事,应该算是工伤,所在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母亲出事后,赵女士曾多次找到母亲所在的环卫集团协商赔偿问题,但环卫集团表示,除了6万块钱的人身意外险外,不会做出任何赔偿。
对此,环卫集团负责人解释说,像赵女士母亲这样的环卫工人,虽然名义上干的是环卫工人的活儿,但其实并不是集团的员工,仅仅是承包与被承包的合作关系,既然不是员工,也就不存在员工补偿问题。
昌邑市人社局工伤科马科长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缴纳条件的工人,男性需60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而且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确立,但像赵女士母亲这样的超龄环卫工,在没有任何合同的情况下,想要确定劳动关系非常困难,工伤认定更是难上加难。
对此,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静表示,按照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说,赵女士的母亲作为超龄的务工农民,是符合这一规定的。
目前,赵女士已经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