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实施意见提出,要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医院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公立医院药品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
重点提高诊察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对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
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和康复、种植、生殖、中医、眼科、精神卫生等130项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察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昨天,省物价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省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委四部门出台的 《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将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2017年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放开医疗服务价格,探索建立医保基金支付外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按照体现公益性和保基本的要求,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上限管理规定,允许医疗机构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中手术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10%,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后实行。
改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减化审核程序,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后,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指导价格;未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一级,由省、市两级管理改为省、市、县三级,扩大县级定价权限,激发县级公立医院活力。
放开130项医疗服务价格
昨天,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和康复、种植、生殖、中医、眼科、精神卫生等130项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通知中明确,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省卫生行政部门将会同物价、人社部门制定知名专家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知名专家的资格条件、遴选程序、诊疗规范以及准入退出机制等。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病人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我市2014年试行“百元专家号”
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市从2014年9月15日起试行了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收费标准,规定我市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含挂号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每位专家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时间不超过2次,每次半天,每次不超过15个号,并保证诊察过程的完整,提出治疗方案。试行范围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山大齐鲁医院、青岛眼科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
当时也同时规定了知名专家的范围是具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具备“泰山学者”及海外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被国家或省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山东省拔尖人才、青岛市拔尖人才、经国家或省审定的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青岛市中医药名家、经国家审定的优秀中医药临床研修人才共9项条件之一者。
市物价局去年9月30日发布通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试行期已满,决定暂继续执行,待新政策出台后再做废止。市物价局当时在通知中明确,国家、省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相继出台,根据我国、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适时出台相关规定。(记者 孙启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