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是推进干部“下”的一个重要渠道。近日出台的《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明确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6大类、24种情形。
目前,《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已施行。据了解,该实施细则中不仅明确了领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6种“下”的渠道,还具体给出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24种情形。
担当精神不够小心要“下”去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是推进干部“下”的一个重要渠道。但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干部才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在上述实施细则中,山东明确给出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6大类、24种情形。其中,首先就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这一类,具体包括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等5种情形。另据了解,上述实施细则还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调整的一项重要指标,如“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敬业精神不足,对待工作敷衍应付”的具体情形包括:宗旨观念不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担当精神不够,不敢坚持原则,不能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群众反映强烈的。而“自我约束不严,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群众意见较大”的情形则包括,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
除此之外,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干部档案造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务、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等,都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的方式有很多种。上述实施细则中提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将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而且,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