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将于今年5月3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任性”变更民族成份在山东将无空间。今天上午,省民委、省公安厅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实施细则》进行发布和解读。
公民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确定。此次《实施细则》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次数和年龄等作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其中,未满18周岁的公民,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一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是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申请1次变更。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2年内,可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18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1次。也就是说,公民在不同年龄阶段,在符合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一生最多只可变更2次民族成份。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对于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疑释惑】
●为什么只能在20岁之前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一是尽可能控制投机性变更民族成份现象的发生;二是与1990年规定中“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衔接起来。三是与周边的部分省份尽可能一致起来。
●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如何管理?
《实施细则》对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民族成份管理政策直接进行了政策引用。比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根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