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即将于10月1日实施。从近期各家旅行社纷纷调高线路报价等做法看,《旅游法》的市场效应已经初步显现。然而,政府以及旅游相关行业对于新法实施的认识仍存在不同的声音。为此,大众网记者今天上午采访到山东大学旅游管理系副教授王晨光,从《旅游法》的本质和意义进行了全面解读。
大众网济南9月21日讯(记者 刘芳芳) 《旅游法》即将于10月1日实施。从近期各家旅行社纷纷调高线路报价等做法看,《旅游法》的市场效应已经初步显现。然而,政府以及旅游相关行业对于新法实施的认识仍存在不同的声音。为此,大众网记者今天上午采访到山东大学旅游管理系副教授王晨光,从《旅游法》的本质和意义进行了全面解读,他认为,新法的实施,将对政府、市场关系的界定、行政管制的压缩、旅游行业边界的拓展等方面带来最直接的影响和变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部变革法,重新界定政府、市场关系
王晨光认为,《旅游法》首先是一部变革法。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获得成功的主要经验在于充分发挥了各级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主导性作用,实行了“政府主导型”的旅游发展战略;那么,随着《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旅游业即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旅游法》不仅从法理层面把政府和各类旅游市场主体放在了彼此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它所倡导的“大市场、总协调、宽基础、小管理”的管理思路更是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出了全新的界定。
汪洋副总理在宣传贯彻《旅游法》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配置旅游资源的基本方向,放宽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审批,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旅游业”。这与党中央在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思路可谓是一脉相承,预示着中国旅游业即将全面进入市场化和法制化发展阶段。
一部行为规范法,压缩行政管制对象及范围
“其次,《旅游法》是一部行为规范法。我国政府现行旅游管理的主要职能和方式都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确定的,其特点是注重采用各种行政手段加强行业管理。伴随着国内大众旅游时代到来和旅游市场机制逐步完善,旅游产业的市场化特性与政府行政管制手段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王晨光说。
据王晨光介绍,各地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力求弥合其中的冲突。《旅游法》的出台,等于从制度层面为各级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改进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式提供了理论依据,其中的许多新要求和新提法值得琢磨和深入学习。“如一方面强化了政府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职能,强调国务院“要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七条);另一方面,又明确把行政管制的范围限定在旅行社和导游等,大大压缩了行政管制对象和范围。”
此外,还提出了一系列以绩效考核为特色的管理政策,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这些措施的出台,将有效地规范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管控旅游业的方式,使旅游业切实纳入法制管理和有序发展的轨道。
一部产业促进法,“大旅游市场”的提出拓宽行业边界
最后,《旅游法》是一部产业促进法。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是一步步打破市场封闭和行政管制、走向开放的过程。“如果说,2001年“入世”打破了“涉外旅游企业”的边界,本次调整又彻底打破了“旅游行业管理”的界限。”王晨光说。
《旅游法》中明确提出了大旅游市场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二条)”其中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划归旅游行业管理的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内,还拓展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所有经营者范畴(第四章),大大突破了传统行业管理的边界。
王晨光告诉记者,《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各级旅游部门要积极适应时代变化,创新发展思维,积极探索合乎新时代特征的我国旅游管理新模式。这也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